口头约定“一方养娃不付钱”?法院:抚养义务不能免!

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7-24 09:38:43

父母离婚时口头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并承担全部费用,另一方就能永远“甩手”吗?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便有口头约定,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

2024年3月,李某与田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李由李某直接抚养,田某可在寒暑假接走孩子。双方口头约定小李的抚养费由李某独自承担。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写入抚养费负担条款,但对房产分割及李某需向田某支付补偿费(共10万元)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5年4月,小李将父亲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过去一年(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的抚养费,并主张未来每月支付1000元。田某则以“离婚时口头约定好由李某负担抚养费”及“自身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口头约定虽有效,但非“免付金牌”: 法院确认李某与田某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由李某负担”的口头约定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法律允许此种约定。鉴于当时李某的抚养能力未被证明明显不足,法院对小李要求田某支付约定期间(2024.3-2025.3)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子女需求变化,父母义务不变: 法院着重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的合理要求。

支持未来抚养费诉求:法院认为,李某独自抚养小李并承担房贷,经济压力较大。小李现随父在浙江生活并接受学前教育,随着成长和物价上涨,生活教育成本必然增加。田某所谓“经济困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参照湖北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6987元/年),判决田某自2025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李抚养费783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离婚协议约定”与“子女法定权益”的关系。法官提醒公众:

抚养义务法定性: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或彼此间的任何口头、书面协议而彻底免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需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必要时”可突破原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赋予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合理抚养费的权利。当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如年龄增长、教育医疗开支增加、物价上涨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原约定无法满足子女合理需求时,不直接抚养方仍需依法承担抚养费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