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小三遭正室拘禁殴打致6根肋骨骨折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曾志 司欣梅)肖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但两人经常吵架,关系不好。2014年底,肖某与胡某同居,并开始吸毒。
2015年5月12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来凤县翔凤镇板桥二巷一出租屋内,找到了与丈夫肖某一直有染并一起吸毒的胡某,双方发生争执。后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捆扎线将胡某的双手腕、大拇指及大脚趾捆住,并不时用菜刀背对其进行殴打,想以此找到肖某。
在此过程中,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张某位置的被告人杨某与田大、王二、李四(化名)先后赶到现场。在被告人杨某的劝说及协助下,张某和杨某将捆在胡某身上的捆扎线换成布条。张某叫田大、王二、李四帮忙在屋内翻找肖某的衣物。几人将找出的肖某衣物、吸食毒品的工具装进行李箱内运走。
张某自己翻出了几张银行卡,以为是丈夫与胡某的共同财产,便逼迫胡某讲出银行卡密码,让李四取出一卡内钱款保管。李四于当晚分七次取出了卡内的34000元,次日上午九点又按照张某要求将钱款存入该卡。
期间,张某叫杨某喊了一辆出租车过去(其他人已先行离开),将胡某带至肖某父母家中后杨某离开。
在丈夫肖某父母家中,张某要求胡某对肖某的父母道歉并再次对其进行踢打。之后,张某再次叫杨某喊来出租车将其接回出租屋,后杨某离开。
约半小时后,张某将胡某带至一商务宾馆405房间进行拘禁直至当晚11点多钟,后胡某被闻讯赶来的肖某朋友接走,因伤情较重,被送往来凤县康复医院救治。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捆绑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在张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协助其捆绑、转移被害人,系从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849.43元;判处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