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不合格,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张敏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5-11-18 17:23:4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张敏)日前,来凤法院收到李某、覃某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因该起诉状存在形式不合格、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和理由不清楚等问题,我院工作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李某和覃某发放了《行政起诉状》格式1份,并向其一次性做了全面详细的释明。
补正期限届满,李某、覃某向我院再次提交没有做任何修改的行政起诉状,并在接待笔录上表示坚决不修改诉状。我院依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李某、覃某不服向州中院提起上诉,州中院维持原裁定。这是我院自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首例因诉状不合格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施行后仍然要遵守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并且,登记立案仅针对初始案件,包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当事人的起诉、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立案接待人员会先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提交诉状的,立案接待人员会接收诉状后记录在册,但不予登记立案;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书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经人民法院要求补正后,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