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5-11-13 10:32:3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买受人交付了购房款,在收房时却发现实际建成的房屋与订购合同所描述的内容不相符,从而引发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近日,来凤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买受人12万元。
2013年6月,邓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邓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某单元的803号房屋,合同中载明了建筑面积、房屋总价等事项,并在平面图上明确了房屋的位置、户型。2015年5月,邓先生在收房时发现,实际建成的803号房屋与合同中平面图所确定的803号房屋户型、位置不一致。邓先生一怒之下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3万余元,赔偿损失8万元,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3万余元。
来凤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收集工作,查找出纠结于他们心中的“病因”,坚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被法官不懈的努力所感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邓先生自愿买受现已建成的803号房屋,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邓先生12万元。至此,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