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作者: 杨静波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5-23 14:50:47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出版发行,来凤县人民法院袁志平承办、杨静波编写的《侵权人的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侵权人的遗产在处置时应当按照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比例赔偿造成的损失——李某诉兰某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入选。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选送的审结并生效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的精品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4日上午,唐A、张A夫妇(已经死亡)雇请兰某及颜甲和李某为其伐树砍柴。根据分工,兰某自己带油锯伐树,颜甲负责搬运树木,李某负责修剪树枝。在伐树作业过程中,兰某砍伐的树木倒下打伤李某。李某受伤后被送到甲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因伤势好转出院后又在乙医院继续治疗。李某在甲、乙医院住院医疗费共计11820.33元。李某于2022年2月向某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司法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为:1、李某某胸部损伤不构成残疾,Th3、Th4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性均达1/3)伤残程度为八级;2、李某伤后误工期为150日、伤后护理期为6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均自2021年11月14日起计算)。用去鉴定费2100元。

李某诉称其与颜甲、兰某等给唐A夫妇砍树伐木,每天每人工资100元,但不能举证证明。

A与张A死亡后,李某因其赔偿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遂以唐A、张A的子女即唐甲及兰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唐甲均表示没有继承唐A、张A的遗产,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唐A、张A的遗产。2022年12月20日,李某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李某撤诉。2023年9月6日,李某再次诉于法院,要求兰某、某村村委会给李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95491.1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死者唐A、张A生前在距离某村村委会不远处修建一栋砖墙瓦面的房子三间,但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唐A、张A还有其他遗产,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唐甲已经继承了唐A、张A的任何遗产。

    【案件焦点】

    李某的损失由谁赔偿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张A雇请李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没有证据证明A、张A给李某等支付工资,应认定李某与兰某等为义务帮工。李某在义务帮工中受伤,A、张A作为接受劳务者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李某系兰某所砍树倒下致伤,但兰某也系义务帮工,其责任应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兰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在帮工中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接受劳务者A、张A已经死亡,本案第三人唐甲等系二人的子女,为其财产继承人,但唐甲等均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且辩称没有继承任何遗产,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唐甲等已经继承了其父母的遗产。且死者A、张A仅有的遗产为一栋砖墙瓦面三间房屋,A的子女均表示放弃该栋房屋的继承,某村村委会应为A、张A的遗产管理人。李某的损失共计192291.13元,由A、张A赔偿60%即115374.68元。该损失在某村村委会所管理的A、张A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的各项损失192291.13元,由唐A、张A赔偿115374.68元,因唐A、张A死亡,该损失在某村村委会所管理的唐A、张A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义务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由谁赔偿及遗产管理人制度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因有事而找人帮忙,这种善意的帮工,尤其在农村地区非常普遍。如邻里之间相互帮忙收割稻谷、修缮房屋、本案中的帮忙砍树等。这种帮忙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义务帮工范畴。认定帮工活动一般应以不取报酬、无偿提供劳务为前提,即帮工人的出发点是基于帮助行为。被帮工人成为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相应利益。 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义务帮工活动的客观存在。帮工事实行为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2)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4)归责原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无偿帮工人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也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判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还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本案中,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义务帮工,接受劳务者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义务帮工人李某某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不仅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还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该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遗产有序分配、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死者A、张A仅有的遗产为一栋砖墙瓦面三间房屋,唐A的子女均表示放弃该栋房子的继承,法院指定某村村委会为A、张A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而李某的损失理应在某村村委会所管理的遗产中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