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超级光头强”一审获刑十年

编辑: 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11-13 15:27:14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张某恩等人盗伐林木案宣判,主犯张某恩一审获刑十年,其他被告人获刑两到三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恩伙同妻子袁某某,雇请被告人张甲、张乙、田某、张某某、贺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国有胡家坪林场白岩山林队内用挖机、油锯采伐林木柳杉、杉树(国家级公益林),将盗伐的林木锯成原木销售给大河镇、绿水镇的木材加工厂获利,并将树兜、树枝、树叶等转移或掩埋。《恩施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来凤县胡家坪林场白岩山林队盗伐林木案毁林情况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张某恩等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312.8立方米,毁林面积达58.4亩。经鉴定,白岩山林场被损害的植被的修复费用为143378.8元。据悉,涉及此案的运输盗伐林木、收购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来凤县法院判刑。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张某某案发后分别委托其亲人补植复绿10.2亩、20.5亩,被告人袁某某缴纳修复费用66000元。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恩、袁某某,张甲、张乙、田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312.8立方米,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几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自首等情节,以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张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乙、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恩赔偿来凤县国有胡家坪林场植被修复费14337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鉴定费28000元;六名被告人在来凤县县级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