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遇股东出资不实 追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6-13 15:31:29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公司制度是股东交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为出资,作为公司财产,公司独立运营,债务均由公司承担,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让创业者免去担责后顾之忧。然而,股东并非一概免责,如未能全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则不能免责,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恩施某商贸公司与恩施某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恩施州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某商贸公司38万余元。然而,某工程公司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

某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凤法院执行干警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某工程公司一直未履行。执行干警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发现,某工程公司股东为刘某与徐某,注册资本为5188万元,其中刘某占90%,徐某占10%,但二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比例将注册资本出资到位,因此,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与徐某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实缴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并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协商。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工程公司当场支付了15万元欠款,并约定年底前偿还剩余的所有欠款。某商贸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解冻了某工程公司账户,该案件顺利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在于要求股东按期按数交纳出资,避免公司成为皮包公司,成为股东背债的工具,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不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股东都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