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2-18 10:27:3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近日,来凤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9月8日上午,彭某某窜至来凤县大河镇枫香坪村一村民家院坝,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一辆女式红色美多牌摩托车,骑行时因发动不了发动机,在下坡滑行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被摔至坎下,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彭某某父亲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某2600元人民币摩托车款。

2018年9月16日上午,彭某某来到来凤县大河镇大坟山村,分别在被害人张某某家二楼卧室床上盗取白色OPPO直板手机一部,在被害人向某某家一楼厨房柜子上盗取白色VIVO直板手机一部,在被害人舒某某家二楼卧室盗取玫瑰金OPPO R9S PLUS直板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当天下午,彭某某被抓获,三部被盗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8年9月28日,经来凤县价格认定分局鉴定,彭某某盗窃的三部手机及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304元。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83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所盗手机、现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所盗并已损坏的摩托车已经折价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盗窃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