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采伐林木 两男子获刑又处罚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1-08 09:51:47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却不按规定滥伐,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

2018年4月,被告人冉某在办理了15株杉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被告人田某用油锯将共同购买的位于来凤县大河镇施南坡村1组一村民家责任山(小地名猫抓顶)的33株林木(其中马尾松19株、柏木9株、杉树5株)采伐,超前述《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28株,立木蓄积共计14.1182立方米。后被告人冉某、田某将前述滥伐的大部分林木出售给他人,获利2500元,剩余部分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2018年5月21日,经来凤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冉某、田某前往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田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4.11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两被告人在接到森林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所涉部分原木已被追回,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且经来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冉某、被告人田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扣押在案的26节马尾松原木、4件马尾松原木、犯罪工具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