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男子伪造证件租车又抵押给他人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1-02 09:30:07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男子伪造证件从汽车服务公司租车,又将车抵押给他人获利2万元,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0月7日,邹某以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来凤县一汽车服务中心,与该中心签订租车合同,以420元/天,租期2天,将价值182791.11元的东风本田CRV越野车租出。后由刘某(已另案处理)持该车假车辆登记证书,将车开至湖北省来凤县夏威夷附近,以120000元抵押给了张某,邹某获利20000元。后该车车主通过公安机关将所骗车辆追回。被告人邹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张某损失30000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冒用他人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租车合同,并将租出的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与其他同案犯均直接实施犯罪,可不以主从犯论处。涉案车辆被追回发还给车主,可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虑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