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一男子窝藏罪犯被判处刑罚

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9-07-31 15:40:41
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窝藏案,被告人何某某因帮助一刑事犯罪分子逃匿并提供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万某某(已判决)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6日,万某某一群人与吴某某等人聚众斗殴,万某某手持猎枪将吴某某开枪打死。万某某随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万某某打电话告诉何某某自己出事了,要求何某某开车接他。在接到万某某后,何某某按照其要求,将其送往重庆酉阳县。在车辆行驶途中,何某某得知万某某开枪的事。到达目的地后,何某某将身上的几百元现金给了万某某。2017年8月8日,万某某主动到来凤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万某某限制减刑。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万某某系犯罪的人而驾车帮助其逃匿至隐蔽处所,并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综合其窝藏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自首、被窝藏犯罪分子自首的时间等犯罪情节,遂作出以上判罚。

普法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时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