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内连续作案6起 来凤一疯狂小偷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1-10 09:35:0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疯狂小偷四天内连续作案6起,大到一辆摩托车、小到一桶柴油、甚至是一副棺材,凡是有价值的都不放过,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

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来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东路陶瓷厂宿舍,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23日凌晨,熊某等人又到来凤县翔凤镇老虎洞路红山变电所宿舍,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铃木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4日深夜,熊某等人又回到龙山县陶瓷厂宿舍楼下,将停放在此处价值的一辆深咖啡色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紧接着又到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茶亭寺加油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三人马不停蹄又窜至来凤县翔凤镇凤鸣路烟厂宿舍仓库内,将放在此处一副棺材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所盗棺材销赃给他人。25日深夜,熊某等人来到来凤县翔凤镇金盆山新发建材公司院坝内,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吊车内一箱价值人民币427元的柴油盗走,后以500元价格销赃处理。2015年3月22日至3月25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在龙山、来凤盗窃作案六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1958. 83元。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熊某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李家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58.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与同案犯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可不以主从犯论处。熊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某所盗财物有小部分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熊某盗窃作案6起,属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