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获刑10年 出狱后“重操旧业”二进宫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1-08 09:33:3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来凤县一男子刘某曾因盗窃罪获刑10年,出狱后没安分多久,又开始“重操旧业”,短短五个月的时间里,疯狂作案7起。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酉水缘”宾馆附近,盗窃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车大坪村一村民。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胜利街“圆通快递”附近巷子内,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2662.5元的蓝色豪爵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被告人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民兴路32-38号,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3758.33元的黑色宝雕宇钻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车大坪村一村民。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附近,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3116.67元的蓝色力阳嘉渝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车大坪村一村民。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龙山铁板烧”店前,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黑色雨钻牌女式摩托车,并藏于家中。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景秀公寓路口处,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5668.54元的红色豪爵宇钻牌女式摩托车,后以380元的价格销赃给车大坪村村民。刘某窜至来凤县翔凤镇“宾河宾馆”附近凤南路12号,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银色嘉渝牌女式两轮摩托车,在其推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群众及民警抓获。

上述被盗车辆均已发还给失主。另查明,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被释放。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806.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盗窃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