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因琐事寻衅滋事 赔钱坐牢一个都不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12-05 11:03:4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四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向某某、黄某、肖某四人在龙凤太子酒店准备开房时,杨某因房价问题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酒店工作人员田某见状询问情况时与杨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四被告人对田某进行殴打,致使田某鼻子受伤后离开。经鉴定,田某的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四被告人到来凤县翔凤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后赔偿被害人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田某的谅解。后查明,被告人向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向某某、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黄某、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