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夺包店内抢手机 猖狂男子被判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2-15 10:23:2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近日,来凤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夺罪案,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谭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一家手机连锁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要求店主拿出手机,店主拿出一部华为NOVE2S及一部OPPO R11S全新手机递给谭某某看,谭某某拿过二部手机就跑出手机店,店主追赶未果。谭某某将华为手机存放在其堂兄的宿舍后,携OPPO手机逃至浙江温州,并以1300元卖掉此手机。华为手机已被瑞安警方追回并发还给手机店主。经鉴定,华为NOVE2S手机价值人民币2494.8元,OPPO R11S手机价值人民币2498.5元。

被害人杨某在来凤县翔凤镇中国农业银行外将提包挂在摩托车脚踏板前的挂钩上,准备骑行摩托车时,被在此闲逛的谭某某看见,谭某某上前抢了提包就往逸家星城方向逃跑,在抢夺过程中还将被害人杨某的摩托车带倒在地。被害人杨某追赶未果,追赶时还喊“抓抢犯”。谭某某后将提包内的现金2800元、OPPO智能手机一部、钱包取出拿走,将提包和钱包丢弃。后谭某某以1300元将该手机在广东东莞一二手手机店卖掉。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另查明,谭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获刑。2018年6月8日,谭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被东莞警方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9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抢夺财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抢夺犯罪的事实、累犯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