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法院重拳出击 依法判处毒贩十七年有期徒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7-02 15:00:19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法院依法判处一毒贩有期徒刑十七年,严厉惩治了涉毒犯罪行为,再一次彰显了法院打击涉毒犯罪和维护群众安全感的坚强决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来凤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112运输毒品案”过程中,在广东省汕头市抓获被告人刘某光,刘某光交代在2017年3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来凤县境内给田某秘、邓某、史某兵等多名涉毒人员贩卖毒品合计18克。经审讯还发现,刘某光2006年因涉嫌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供认了其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

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光在来凤县凤南路华林宾馆门前,给吸毒人员田某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获利500元。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光在来凤县老烟厂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对面处,给吸毒人员田某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获利500元。2017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光在吸毒人员田某秘位于滨河宾馆对面的出租屋内,给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获利300元。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光在来凤县强发客运站对面“芳姐麻鸭馆”里屋,给吸毒人员史某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获利500元。

抢劫犯罪事实:2006年10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光与周某(已判决)、“满高”(未到案)、“户子”(未到案)经事先密谋,携带菜刀、钢筋及白色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岙村黄万平与向万里的出租屋内,采用持刀威逼、言语威胁、搜身等方式抢劫了二被害人现金1520元及手机二部(型号不明,无法估价),后将抢来的钱财分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光潜逃直至2017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

来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光明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克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