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来凤县人民法院第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9月4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干警杨静波、李炣君共同撰写的《杨某与向某离婚纠纷调解案——应用示范文本高效化解离婚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此案例系我院第三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案例。
案例详情
入库编号
D2025-161-1-014-594
杨某与向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应用示范文本高效化解离婚纠纷
关键词
民事 离婚纠纷 子女抚养 示范文本应用 综治中心 多方联动调解
基本案情
杨某和向某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女。因向某长期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及处理女儿抚养问题。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了解到杨某仅能写自己的姓名及一些简单的文字,其提交的普通诉状诉求缺失、事实与理由表述不完整,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并协助杨某填写要素式起诉状。考虑到杨某离婚意愿强烈,为快速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入驻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员并联合当地村干部,在入驻综治中心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厘清纠纷事实,确定争议焦点。因向某外出务工,在确认双方无和好可能后,调解员通过在线方式指导向某在网上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向某对照杨某的要素式起诉状,对于无争议的地方直接勾选“无”,对于有争议的地方着重进行说明。调解员结合杨某、向某分别填写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梳理案件要素,确认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个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负担问题。
二是检索“案例库”,确定调解方案。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性,法官指导调解员及村干部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类案检索,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分析梳理如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从而明晰调解方向,并确定“法官释法理+调解员与村干部说情理”的调解思路。
三是缓解双方情绪,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向某坚持要求两个孩子由其抚养,杨某需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杨某不同意,坚持其只能负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指导法官遂结合类案裁判进行“以案释法”,从纠纷产生原因、孩子抚养问题等方面加以解释论证,并向杨某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1067条的相关规定,向其说明支付抚养费属于法定义务,也是身为父母应该尽到的责任。调解员则结合之前化解类似纠纷的经验,对争议最大的孩子抚养问题进行“背靠背”调解,说明父母离婚后也有照顾抚养孩子的义务。村干部不仅缓解杨某的焦躁情绪,还以杨某在两个女儿心中的地位作调解突破口,劝说杨某多给孩子一点抚养费。待“背靠背”调解取得较好反馈后,调解员便组织双方视频协商,经反复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对小孩抚养及抚养费负担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杨某与向某达成和解,杨某与向某自愿离婚,大女儿由杨某抚养,小女儿由向某抚养,两个女儿仍在向某处共同生活,保持现有居住、学习环境不变,由向某负责日常照料,杨某每月承担相关抚养费并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9条、第1084条、第1085条、第108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人民法院应用要素式示范文本,多方联动调解,最终化解离婚纠纷的典型案例。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涉及家庭经济、情感依赖、生活习惯等多重因素,处理不好,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托综治中心平台作用,委托人民调解员及村干部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应用示范文本梳理案件事实,对照案件要素,帮助当事人全面精准表达诉求。法官指导调解员及村干部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确定调解方案,并明确“法官释法理+调解员与村干部说情理”的解纷思路。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及村干部协作配合,法官充分释法明理、人民调解员与村干部温情感化,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实质化解纠纷,也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推荐部门:来凤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来凤县人民法院 来凤县绿水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来凤县绿水镇新溪沟村村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