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土猪肉”却无检验检疫 湖北来凤三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10-10 16:02:55

一台手机,一个抖音账号,几间农村民房……看似普通的农产品直播带货背后,竟是一条未经任何检验检疫的猪肉非法销售链条。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正式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因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金额高达45万余元,均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4年6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张某某的家中,以抖音账号为平台,直播售卖猪肉及其他农副产品,并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

三人分工明确:杨某某负责账号运营和整体策划;姚某某负责猪肉的分割和称重;张某某则负责从周边农户家中购买生猪,并在其家中私设的屠宰点进行宰杀。杨某某与姚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生猪,并约定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配销售利润,张某某则按每宰杀一头猪固定获利200元计算报酬。他们还雇佣了其他人员进行打包、发货等后续工作。

2024年11月6日案发,该团伙通过直播销售的猪肉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56,988元。其中,杨某某、姚某某各非法获利1.3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经查,他们所销售的所有猪肉均未经过任何正规的检验、检疫程序。

来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链条,法院认定不宜区分主从犯。考虑到被告人姚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法院依法对三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4,300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3,200元。追缴三人全部违法所得,合计38,000元,上缴国库。

为何“自家宰杀”的猪肉不能随便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必须纳入国家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检验检疫是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旨在防止病猪、死猪或含有有害物质的猪肉流入市场,有效控制人畜共患病的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任何个人或单位,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私自屠宰生猪并对外销售,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往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构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应予严惩。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新型网络平台进行非法经营的案例。直播带货的便捷性、广泛传播性,使得不合格食品的危害可能被急剧放大。法官提醒广大农产品经营者,尤其是活跃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的“新农人”:

合法经营是前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如《屠宰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标准。

检验检疫是底线:畜禽产品上市前必须由官方兽医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绝不能因追求“原生态”或降低成本而绕过这一生命健康“安全阀”。

莫存侥幸心理:网络销售轨迹清晰、数据留痕,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