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先后两次容留卖淫 将在监狱度过难忘春节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11-03 09:52:1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80后女子彭某艳,2015年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来凤县法院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过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自己的“老本行”。2017年8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来凤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艳在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开设“青苹果休闲中心”发廊,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容留阳某某、吕某某、穆某某、陈某某等多名外地女子在该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另查明,被告人彭某艳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判处刑罚已经过缓刑考验期限。

来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艳开设卖淫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彭某燕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彭某艳犯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彭某艳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此,我们呼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秩序需要每个公民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同时,还需要自觉遵守法律。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和惩处。我们也鼓励广大市民对黄赌毒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来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不断推进平安来凤,法治来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