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不关己事强出头 四男子聚众斗殴被判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6-07 15:29:43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因债务纠纷,郭某一直在找廖某(在逃)讨要债务。2017年12月10日,郭某的舅子在团结桥附近遇到了廖某,便追问其欠郭某的借款。廖某未明确答复,并借故驾车逃离,舅子等人驾车追赶,直至发现廖某持有枪械便未继续追赶。

后廖某与郭某约至龙凤大桥见面,并要求郭某交出在之前追赶他的郭某舅子,郭某随后报警。期间,廖某邀约被告人杨某前来帮忙,并提供了一把疑似枪支、一把砍刀、一根甩棍,准备与郭某一方打架。被告人杨某随即又邀约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郑某、被告人向某前来帮忙打架。

    当晚20时许,双方在龙凤大桥上见面后,廖某一方打砸、追赶郭某一方人员的车辆。随后,接龙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陆续将前述参与斗殴的人员抓获,并将其用于斗殴的枪支、刀具等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为由建筑装潢业专用的射钉器改装而成,以空包弹(射钉弹)内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金属钉或金属弹丸,属于枪支。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来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5年3月23日被释放。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持械、被告人向某、吴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