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治了肿瘤,为何肿瘤还在!医院遗漏真正病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作者: 姚宜均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10-23 16:15:57

一次针对肾上腺肿瘤的手术,切除了肾脏肿瘤,却遗漏了真正的病灶,导致患者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

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林某因"发现右肾上腺占位1周"前往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肾上腺良性肿瘤"。入院后,医院为林某行腹腔镜下肾部分切除术,切除了右肾上级一处小肿瘤,术后病理诊断为"右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

然而,术后林某辗转至武汉协和医院检查,发现原先要治疗的"右肾上腺肿物"依然存在,只得再次接受手术,术后病理确诊为"右肾上腺皮质腺瘤"。

因首次手术医院未处理肾上腺肿瘤,林某不得不承受二次手术之苦,此后又因并发症多次住院治疗。

2025年2月,林某申请诉前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存在两项医疗过错:一是术中发现右肾上级肿物需行手术切除,未再次书面告知患者,未尽到详细告知义务;二是术中未探查右肾上腺,未切除术前影像检查发现的右肾上腺肿物,存在漏诊、漏治。右肾部分切除术的不良后果系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和和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手术治疗风险等共同所致,与二者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同等原因。

鉴定结论显示,林某右肾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需9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

 

法院审理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均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林某的损害与被告某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同等责任,故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因被告医疗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林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9493.52元、残疾赔偿金187948元、护理费12411.86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543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扣除医院已预付的70000元,最终判令医院再赔偿林某57141.69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特别是对复杂病情应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避免漏诊漏治。同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也应保留好病历资料、费用凭证等证据,如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司法鉴定、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