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来凤县人民法院 程璟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程璟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3-04-08 09:21:00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来凤县人民法院  程璟

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一直沿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借鉴前苏联经验,在起诉原则上是法定主义为主和便宜主义为辅。近年来随着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特别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学习和研究,使得我们对其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概述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称为“plea bargain”,其给出的解释是:“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guilty plea)以获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

辩诉交易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但其作为一种操作习惯或讲潜规则一直存在于美国的司法实务中。二战结束后二三十年间,社会局势的不稳定,美国社会到处充满暴力、吸毒、移民、贫困、失业等,60、70年代的美国社会风气颓废,治安问题严峻,犯罪率直线上升,城市市民普遍没有安全感,对警察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降到了历史最低点。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了该制度的合法性,使之公诸于众。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在1974年,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才将辩诉交易的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以后案件中付诸实施并达到满意的效果。对于司法机关,主要体现在司法效率的提高上,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由此可见,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有效运行及应对堆积如山,爆发式增长的案件功不可没。另一方面,认罪的被告人人身危害性也比较小,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抑或缓刑取保等,实际上减少审前羁押的比率,最大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缓解临时羁押场所人满为患的困境。用控辩交易的方式处理案件是刑事诉讼中极受欢迎的一部分:它使得刑事案件得以快速而彻底的解决避免了审前羁押的待审被告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心理煎熬状态另外其大大缩短了结案的时间使得被告人更易于回归社会。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制度基础

制度上的缺陷,造就对该制度更新的动力。正是因为美国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对证据证明要求高导致定罪率较低并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迫于案件堆积的司法现实急需一种快速高效解决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1、审判制度

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美国审判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其基本特点是陪审团,当事人及法官的明确分工,并严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活动。庭审过程中,各方均提出利于自己的主张与证据,双方又在当事人均衡对抗的基础之上由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必要由法官以法律明示。法官基于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在依照法律进行裁判。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主导法律程序的进行,法官保持倾听者角色,通过法官主持下的,交叉讯问,互相辩论,以查明事实,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双方都有机会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官则以超然和中立的态度审理和作出判决。该两种制度,都有共同优越性,各司其职的劳动分工;广泛便宜的搜集证据和接近案件事实;控辩地位的平等,充分的参与庭审,阐述自己观点。但也恰恰这也是造成在当下新环境中这种制度的发展瓶颈,像耗时较长,向非法律人士即陪审团解释法律;各方为制胜,拖延案件等使得案件更加难以认定和查明。这也是导致辩诉交易制度发芽于美国的的内因。

2、检察制度

关于美国的检察制度主要涉及俩个方面,一是检察官的政治地位;一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政治地位主要是,在美国作为三权分立国家,检察权不是独立的司法权,而是隶属于行政权,总检察长有司法部长兼任。因此,其政治色彩更浓些,其性质决定不源因败诉而承担政治风险,影响自身政绩等。更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美国检察官几乎不受约束的起诉裁量权是现代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之一。”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制衡美国赋予当事人诸多权利的砝码,成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该制度的核心不外乎平等对抗下的制度衡平。

3、律师制度

配套的律师制度,是辩诉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中,其实判例法国家,需要专业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与以往案例的领会,尤其苦涩和浩如烟海法律条文等。因其是对抗主义模式,律师是其重要的诉讼主体。美国的律师制度更倾向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以遏制国家公权力的肆意,防止权力滥用。而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尽量胜诉案件是律师的发展所在。因此,在对抗制中,案件判决的不确定性,不仅是检察官所想解决的,更是律师所期待的,所以,寻求一种确定而又高效的制度也是律师的内在动力。

4、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

确立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护的法律是美国的成文宪法。其中宪法规定被告人权利的主要有: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公开审判的权力等。根据这些宪法权利,又引申出在现代刑诉中重要的原则与制度。像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开示制度等。以上原则和制度成为制衡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保证,也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且辩诉交易制度也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对权利的滥用。“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逃避惩罚,这给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辩诉交易产生的一个社会原因。”

虽然我国与美国在意识形态、价值基础、社会文化观念及法制文化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与我们有着相同的社会文化和法制环境的日本尤其我国台湾地区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成功引进与改良,在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观念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可行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价值意识、法律观念、社会认知都在发生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点点滴滴都为尝试引入该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