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怎么看司法公正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徐继军
温家宝总理曾经讲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讲到:“我深知,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司法不公还引起群众的不满。我们必须继续推进促进社会公平的各项工作。”当前,司法公正热度不减,这正是我国法治初创时期民众意愿的晴雨表。每年两会的代表和委员都会热议司法公正,不仅反映了这些代表和委员所思所想,更反映出整个社会对司法的关心和对司法公正的厚望。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促成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的优化,促成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使人民尊重司法,满意于司法,而当今的司法公正“热”提供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良好条件和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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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与关注
当下,一些判决不公或者“看上去不公”的案例不时被搬上各类媒体作为反映司法不公的佐证。在网络喧嚣的责难声中,我们不禁要说,我国的司法并没有“传说中”那么不堪,几十年来,司法工作一直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不懈努力,而且成绩有目共睹。当然,辩护是需要事实与证据的。我们不妨从本次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选取几个关键数据略加分析:
1.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同比上升4.4%,审、执结1147.9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9%,结案标的额1.7万亿元。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判处罪犯105.1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7%和4.4%。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这组数字足以反映我国司法工作的巨大压力以及司法机关付出的巨大努力。
2.各级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0.4万件,同比下降14.4%,依法提起再审4.2万件,同比下降7.3%。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0.61%,二审后达到98.99%。案件判得公不公,没有人比当事人更了解。申诉案件的多寡与服判息诉率的高低是反映司法公正程度的最直观的指标。
3.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8.3万人,陪审员全年参审案件111.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6.5%。这组数字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监督的诚意。
4.各级法院共有995名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了任职回避。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519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同比分别下降33.7%和30.6%。这组数字说明了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
人民法院在巨大的审判压力下为实现司法公正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果。那么,为什么我国的司法公正性仍屡屡遭受质疑呢?我们认为,以下几个因素的客观存在会使得我国的司法“看上去”不那么公正:
1.案件数量多。基数大了,错案的绝对数字自然很大。
2.信息透明度高。错案以前一样有,但信息透明度低。现在只要有了错案,通过网络传播,不需要一天时间就可以举国知晓。
3.传媒推动。司法不公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传媒追逐热点。火上浇油的局面不是三两年时间可以冷却的。
4.“最后屏障说”。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于是作为司法机关最典型代表的法院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裁判确实从法院“出厂”,但却是社会合力的“产品”。例如,判决得不到执行,人们往往埋怨法院执行不力,甚至怀疑执行法官与债务人相互勾结。事实上,在社会诚信体系、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法院往往会看着债务人“合法”转移财产、“合法”逃避债务而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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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的外部环境
从法律程序上看,形成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通过分析材料、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调查取证,从而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的过程。但熟知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在这个“简单”的过程中会发生许多“不简单”的事情,司法机关以外的领导指示、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的外部因素都在影响着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更令人感到无奈的是,司法裁判是由法院作出的,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只看结果,不问过程,只要社会大众对裁判的结果感到不满,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大帽子”就无可避免地盖到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头上。要确保司法公正,首先必须确保司法工作的外部环境,将“不纯粹”的司法过程还原其“纯粹”的本色。
季卫东教授是这样描述他心目中理想的司法“隔音空间”的,“在这里,只有原告、被告、证人、代理人,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上是新任局长还是卖瓜王婆。在这里,只讨论系争中的判断问题,而不管早晨的茶馆谈笑、傍晚的交通拥挤。在这里,只考虑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而不管五百年前的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总之,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获得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解放区。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由于国家政体的区别,我们自然不能照搬司法独立的做法。同时,为了让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追赶先进国家,为了让中国尽快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我国执行“全国一盘棋”的基本国策,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是国家发展的大战略、大棋局上的组成部分,司法工作应当服务于大局,自然不能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要”为大局服务”。但是,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服从大局与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
服从大局讲的是宏观层面上的问题,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的是司法工作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应当在适用法律之外考虑各个层面的问题,让裁判的结果与当前的政策与重点工作相吻合。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具体层面的问题,是司法工作的具体原则,强调的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排除外界对法官的干预,让法官独立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并不矛盾。服从大局要从个案做起,在个案的裁判中体现大局。相反,没有独立裁判案件的机制,服从大局是无从谈起的。了解司法规律、熟悉司法过程的人都知道,司法裁判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法院是各种矛盾的集中点,法官是熟悉案件、掌握资料的司法者,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如何裁判才能最大限度服从大局,只有法官才能真正了解。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了解情况的人仅通过片面的信息所下的结论就能确保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服从大局要求。由此可见,独立裁判案件不但与服从大局并不矛盾,反而是司法裁判服从大局的保障。
我们对新闻媒体监督的看法也是一样的。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民意。的确,司法裁判应当顺应民意。但是,司法裁判所顺应的民意应当是最广泛的民意。各国为确保司法裁判顺应民意,一般会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规范法官遴选制度,推定优秀的法官即为民意的代表;二是以参审制或者陪审制的形式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各国普遍反对新闻媒体对案件的直接干预,美国甚至规定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是不得拍照,只能素描。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其一,在利益驱动的时代,很难保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主观上是公允的;其二,在没有全面接触案件材料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客观上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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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内部裁判机制
尽管许多人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裁判过程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但实际上两大法系均采用三段论的裁判方式,只不过英美法系三段论的大前提是先例,需要法官运用类比推理与归纳推理的方式发现大前提,而采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法官则可以把大前提信手拈来。从逻辑上讲,三段论是圆满的。从司法实践上讲,三段论是有漏洞的,这个漏洞就在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总是与社会存在罅隙。这个道理早已被西方法学家所知晓,他们常讲,法律的脚步总是赶不上社会发展的翅膀,司法的价值在于以动态的正义弥补静态的正义。
两大法系都非常重视司法对法律规范的修正作用,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认为,法律条文经过裁判适用后才是真正的法律,国家的正义更多地依赖于司法的正义,而不是条文的正义。英美法系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本身就是法官创造的,通过司法裁判弥合法律条文与社会之间的罅隙本身就是英美法系的特色,也是英美法系法官引以为傲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司法受制于立法,法官甚至被戏称为“法律的自动贩卖机”,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是得到公认的。在认定事实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基于“自由心证”的原则,对事实的认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在适用法律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可以依据法理、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成文法进行解释。三段论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自由心证”与“法律解释”的存在,足以保证大陆法系的司法在立法的威压下仍然拥有足够的空间。
成文法不周延、司法可以弥补立法的缺失、应当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观点在理论上都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认可。但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伴随着每部新法的颁行,司法解释大量出台,以至于司法考试大军总是感慨《法条汇编》一年比一年厚;近年来,我国的证据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模仿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证据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了越来越详细的证据规则,细致程度甚至到了“物证的证明力高于一般性的书证”这样的程度;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文书写作得到了很好的规范,明确了什么地方写认定事实的依据,什么地方写被引用的法条。在上面的文字中,我们实际上描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成文法立法的发展、证据法立法的发展和司法文书写作的规范化。三个方面单独看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令人欣慰的。但是,如果我们将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看情况就不那么美妙了:大量成文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实现“有法可依”的同时极大压缩了法官进行(个案)司法解释的空间;法定证据主义倾向的出现极大限制了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在规范司法裁判过程的同时彻底将法官变成了“法律的自动贩卖机”。司法的空间被最大限度地压缩,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被最大限度地遏制。假如我国的成文法是“相对周延”的,司法空间的压缩还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而问题恰恰是我国用了三十年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立法过程,我们的立法不得不采用“拿来主义”,我们的成文法不可能不与社会存在很大的罅隙。在这种背景下压缩司法裁判的空间,扼杀司法对立法的弥补作用,司法裁判何来公正性?许多法官面对被机械死板的三段论推上绝境的当事人,内心会发出“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当事人?”的呐喊。
为什么要压缩司法空间,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社会大众怀疑司法、怀疑法官。例如彭宇案,尽管法官对司法技术的运用比较粗糙,但法官运用“推定”技术倒置举证责任的做法其实是本案中的一个亮点,未必不能将真相“牵引”出来。这位法官最终迎来的基本上是“大棒”和“板砖”。我们相信,“彭宇”之后,再无推定。可能有人会讲,如果不是司法不公,司法的空间是不会被压缩的。这就仿佛是“蛋生鸡、鸡生蛋”的命题一样,解开命题的方式并非执著于先有蛋还是先有鸡,而是要么以蛋孵鸡,要么让鸡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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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前文的论述表达了我们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迥于现状的思路。现状是,公认法官素质不高,怀疑法官的能力,所以社会各界要监督司法,尽可能压缩司法的空间。我们的思路是,相信法官的素质将得到极大的提高,相信法官的能力,故此可以给予法官裁判独立的空间,给予司法宽广的发挥空间。我们坚信,前一种思路是饮鸩止渴,我们的思路是治本良方。
在我们的思路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终极因素是人,是法官的素质。我们认为,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官应当具有道德、情商与智商三个方面的素质。道德的问题不必多言,我们不苛求法官是圣人,但法官决不能是小人。所谓情商,讲的是法官应当具有社会大众的经验,具有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爱因斯坦那样的天才是不适合当法官的,社会大众将因无法理解他的“真理”而使司法失去正当性。我们的法官应当具有社会大众的经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与社会大众的情怀。从某种意义上讲,阿甘很适合当法官。所谓智商,除了强调法官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熟练的司法技能外,更强调法官应当有高于常人的全局观与大局观,有高于常人的预见力与掌控力。法官的价值观与司法经验来自大众,但必须高于大众。这就是我们心目中的法官。
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从律师当中选任的。这种靠社会来培养、以实践来淘汰的机制尽管可以选拔出精英法官,但不适合我国。其一,国情决定了我国需要更多的法官(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精英机制不能为我国提供足够的法官。其二,靠社会培养法官需要依赖社会大环境,社会大环境的完善是以十年甚至百年为计算单位的,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让我们无法长期等待。因此,法官的培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要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培养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
实践样本
湖北十堰
律师“挑刺”促监督
在工作中,谁与法官接触最多?对司法工作质量和法官工作作风,谁有最直接的感受?律师自然是其中之一。
早在2010年初,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市司法局动议搭建一个律师与法官交流互动平台,请律师从专业角度给法院和法官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年6月,十堰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队伍建设相关情况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对双方沟通的范围、渠道、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方式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守工作秘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1年,在十堰中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倡导下,“律师评法官”活动实现了经常化,每年开展两次,并形成了制度。正是这种独辟蹊径的监督机制,助推了十堰中院多角度、全方位、不间断地对法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十堰全市法院收获了干警“零违纪”的可喜成绩。
(详见本报2012年5月19日五版)
济南历城
阳光审判新变化
过去到处找,如今网上聊。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借助网络科技,于2009年推出了“视频接待”新措施。视频对话系统跟安全检查、案件查询等法院整个信息网络并为一体,通过点对点连接,实现当事人即时呼叫、法官即时接通、系统即时存储的快速反应。
过去“用手掂”,如今“上秤称”。这句形象的比喻,表达出历城法院阳光审判促公正的新变化。
在法院内部,也有一套量刑阳光法则,让法官量刑有据。该院把量刑情节分成数个百分比的天平,被告人有从重情节的,在基准刑上加码;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在基准刑上减码,最终得出的数字就是被告人最终的刑期。
(详见本报2012年5月12日五版)
社会评议
■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
要改进司法的外部环境。一是各级领导要尊重、支持“两院”依法独立办案,同时也要努力帮助“两院”排除各种干扰。二是要妥善处理信访与司法的关系,避免出现一些利用信访作为解决纠纷机制的现象。三是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引导,新闻舆论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以新闻舆论来代替法院的审判,特别是法院没有作出最后判决的时候,新闻舆论不能随便地评论案件怎么审判,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司法公正的本意是什么?我们认为,公正本身既有公平正义的理解,同时也应该有公开的正义的意思。就是这个正义一定要被公开化。公正本身就有公开的正义这样的含义,而不仅仅是公平,不要仅仅把它理解为公平,它还有公开的意思,是公开的正义,是阳光下的正义。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法律的施行是由人来完成的,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法律不可能涵盖净尽,往往要给予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自由裁量权需要公正行使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司法官的人文素养是其公正意识的重要来源之一。人文素养不高而有公正意识的,并非鲜见;没有公正意识而又缺乏人文素养的,所在多是;有较高的人文素养而无公正意识的,则古今罕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