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瓶农药倒入河内 三男子毒鱼获刑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09-25 11:40:05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三男子为了吃鱼解馋,竟向河中倾倒农药造成大量鱼类死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近日,来凤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7日中午12时许,来凤县大河镇村民田某邀约同村的田某坤、陈某到大河镇中坝村的河沟毒鱼,田某坤、陈某遂同意。三人骑摩托车至大河镇芭蕉溪村大拱桥附近一小卖部购买了10瓶甲氰菊酯(又称灭烧利)后,驱车至大河镇中坝村河沟,将10瓶甲氰菊酯药水全部倒入该河沟内毒鱼,造成该河内野生鱼类死亡。期间,三被告人捡拾渔获物六斤左右,后平分提回家食用。

2018年6月11日,田某、田某坤、陈某主动到来凤县水利水产局渔政监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毒鱼的犯罪事实。次日,来凤县水利水产局将此案移送至来凤县公安局,来凤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5日将三人传唤至旧司派出所进行讯问,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向大河镇中坝村河沟投放了三万尾鱼苗。

另查明,案发时间段内为禁渔期,涉案的水域在禁渔期规定的范围之内。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田某坤、陈某为满足私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且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于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大河镇中坝村河沟投放了三万尾鱼苗,恢复被破坏的原生态,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三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