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电鱼 被处罚金并没收渔具
编辑: 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09-14 11:36:02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同时也可能引发触电害人害己,但总有人以身试法,男子张三在禁渔期内用电鱼工具捕鱼,被当场查获。近日,来凤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8年6月30日23时许,张三于禁渔期间在来凤县大河镇板桥河沙坝村委会河段,采用电鱼机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河中白漂鱼等水产品804.05克,被当场查获。
张三捕鱼河流属于老峡河主要支流,水质二级,属我县七大水功能区之一,老峡河是沅江的干流,最后汇入长江。每年的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是禁渔期。涉案电鱼机已由来凤县水政渔政监察大队移送给公安机关。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三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涉案的电鱼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