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就能免除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对外作出的还款承诺吗?
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就能免除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对外作出的还款承诺吗?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依法成立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自愿担责,签字生效,离婚并非“免责金牌”!
2024年初,田某(化名)因丰某(化名)拖欠借款本息共计232,000元(经法院调解确认),向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关键转折:丰某当时的丈夫杨某(化名),于2024年5月13日向田某出具了一份白纸黑字的《承诺书》,上面清晰载明:“我名杨某,自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丰某欠田某债务。”承诺人处有杨某的亲笔签名和日期。
基于这份自愿承诺以及三方达成的执行和解,法院随后依法从丰某账户和杨某的公积金账户中合计扣划59,598元,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172,402元。
此后不久,杨某与丰某离婚。 杨某以自己只是“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并且在与丰某得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债务由丰某承担”,拒绝偿还剩余款项。
面对杨某的拒绝,债权人田某无奈之下,只得再次诉至来凤县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按照《承诺书》约定,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继续清偿剩余的172,402元本金(并明确公积金不足部分及利息,其将另行向丰某主张)。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杨某在执行阶段自愿向田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对杨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借款本金172,402元。(若杨某的公积金不足以清偿上述172,402元本金,不足部分本金及利息,由原告田某另行向原债务人丰某主张。)
法官普法
自愿承诺构成独立债务承担: 无论杨某辩称自己是“担保人”还是其他身份,其自愿、明确地承诺用个人财产(公积金)代偿丰某的债务,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债务的加入或独立的债务承担约定。该承诺独立于其与丰某的夫妻关系。
离婚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法院特别强调,杨某与丰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丰某承担”的约定,仅在其夫妻二人之间产生内部法律效力。 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外部善意债权人的田某,尤其不能对抗杨某在离婚前已经自愿、明确向田某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