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分包,“薪”债谁偿?农民工能否向总包方主张付款?
一项饮水工程,却因“层层转包”,工程款被审减等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这笔“欠薪”,最终由谁“买单”?
基本案情
2017年,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选定B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负责某区域的饮水工程。随后,B公司将部分施工劳务分包给不具资质的公司,后又经过层层转包。就这样,一个饮水工程在经过多次转包后,由李某A、李某B等自然人承包,雇请农民工李某庭等人实际施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问题出现了。因管道埋深不够等问题,工程款在审计中被大幅审减约270万元,各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严重分歧。工人们迟迟拿不到血汗钱。农民工李某庭催要工资未果,将B公司、李某A、李某B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工程建设领域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的工资支付责任。 B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后又层层转包给个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且B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就防范农民工工资问题未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进行操作和落实。为此,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故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本案纠纷。当然,B公司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向招用该原告的实际施工人等责任人进行追偿。
李某庭与李某A、李某B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未给原告支付劳务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来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B公司、李某A、李某B共同向原告李某庭支付拖欠工资381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存在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发生欠薪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因分包、转包导致的欠薪顽疾,也警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切实肩负起对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从而减少欠薪问题的发生。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