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日|我们在行动
蓝天白云相映之下,酉水流韵,群山秀绿……近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指导下,生态来凤的美丽画卷徐徐展开。
生态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司法的守护。8月15日,正值第二个“全国生态保护日”,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来凤县法院干警在酉水河畔的广场上,开展了一场有意义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分析相关案例等方式,向群众讲解了生态环境环保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帮助群众更直观地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和违法犯罪的后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共同为守护绿水青山出力。
近年来,来凤法院通过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普法宣传活动、“生态修复机制”“打造环境资源展示厅”等方式,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以下为我院审理的多发的几类侵害环境资源犯罪: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
我县林木众多,但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自家林场的树木,采伐也需要有采伐许可证,还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地点、范围、树种、采伐方式等内容进行采伐。不然就是非法采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容易造成绿色植被被破坏,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今后,来凤县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以实际行动努力绘就一幅生态环境保护的美丽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