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进口保健品不合标准、未经检验,来凤法院判决:退款+赔偿!

编辑: 综合办公室作者: 曾志 杨静波来源: 来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3-09-13 14:47:25

随着我国各类电商平台的繁荣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相对主流的消费模式,与此同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来凤法院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妥善审理电商平台纠纷案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促进消费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期,来凤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我们一起来看看消费者是如何维权的。

2022年5月至11月,毛某在某商贸店开立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保健食品,共计支付货款3314元。毛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保健食品没有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报关单及检验证明,认为该保健食品不具有合法生产来源和合法销售条件。毛某称其服用该保健食品后造成身体严重损害。毛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店退还货款3314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毛某提交的实物照片复印件及实物展示视频,可证实案涉产品外包装上除显示“德国必邦”、“德国原装进口”的中文文字外,其他均为英文,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不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故案涉产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毛某是否有权请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某商贸店作为案涉产品的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合法来源、已履行查验义务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法律为确保食品药品领域安全,对该领域实施特殊保护政策,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本案中,虽然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受到损害,但某商贸店销售宣传为“德国原装进口”的保健食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说明,足以引起消费者产生误导,属于重大瑕疵,故应当支持毛某主张的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店退还毛某货物3314元并支付毛某赔偿款33140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是其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商贸店作为对外经营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的商事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从事销售工作。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的内容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销售者的监管及责任,其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某商贸店网络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裁判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对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针对日益突出的消费者网络消费维权问题,法官提醒:首先,除几类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次,消费者要保存价格等证据,看清货物之后再签收。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最后,若商家无法联系,网络交易平台亦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