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主反进监狱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08-08 11:06:39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讨债本身不犯法,但通过非法手段讨债就是犯法的。近日,来凤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四人获刑。

2017年5月,张三在浙江温州赌博时从王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处借了人民币65000元,后王强多次找张三催要欠款,张三未还。2018年2月8日晚,王强与妻子小玉在绿水镇张三家中找到张三后,将张三从家中带出。三人在绿水集镇宵夜后,王强夫妇要求张三跟他们一起去来凤县城,张三无奈同意,三人乘坐车辆来到县城。当天晚上,张三出钱在来凤县一宾馆开了房间。期间,王强安排小玉、李三、李四轮流看守张三,不允许张三走出宾馆,逼迫张三还钱。2018年2月11日11时许,张三被公安民警解救。

另查明,王强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来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4日被释放。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李三、李四、小玉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强邀约他人看守被害人,系主犯,被告人李三、李四、小玉系从犯。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三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四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小玉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