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行组装电池冒充品牌,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作者: 熊蕾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9-02 10:00:30

购买老年代步车等产品时,您是否关注过关键部件的来源?商家以“品牌授权”为名,销售自行组装的零部件,是否合法?

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老年代步车电池来源问题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认定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退一赔三”。

2024年10月26日,原告陈老先生花费14600元,在被告某电动车店购买了一台老年代步电动车。购车时,被告出具的票据上特别注明“此车不能上正式牌、正式发票”,并约定安装120安锂电池。

购车后第五天,陈老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外部损伤。事后,陈老先生认为车辆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且怀疑电池并非其标识所显示的公司“AA”生产,而是商家自行组装,遂多次向商家及相关部门反映。因协商未果,陈老先生于2025年4月3日将某电动车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电池买卖合同并主张三倍赔偿。

庭审中,被告经营者的儿子周某承认,其日常销售电动车所用的锂电池,确系从市场购买电芯后自行接线组装成箱,然后贴上“AA”相关标识进行销售。周某虽出示了其个人获得的“AA”品牌结业证书、区域加盟授权书以及一份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检测样本非案涉电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池的电芯来源于“AA”公司,也未能提供该电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行组装的电池贴上品牌标识进行销售,却未向消费者陈老先生明确告知电池系组装、电芯非品牌方生产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即构成欺诈。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因此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关于电池价格,因双方约定不明,法院结合本地市场价格,酌情认定案涉电池单价为3500元。最终,来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电动车店向原告陈老先生退还电池款3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0500元,合计14000元;原告陈老先生向被告退还案涉电池。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电动车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尤其是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件如电池,其来源、质量、生产信息等必须真实、明确。以自行组装的产品冒充品牌产品,隐瞒关键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特别是电动车、汽车等大宗商品时,要主动索要并仔细查验产品合格证、关键部件的品牌授权及来源证明、发票等凭证。若发现商品存在“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情况,应注意保存证据,依法维权,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