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职能不要“多员合一”

作者: 鲁统民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5-06-01 09:34:21

   人民陪审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信访接待员等角色,容易与专门的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特邀监督员形成角色混同,让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产生认知错误。

  近年来,一些基层法院立足实践需要,探索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多员合一”运行模式。比如,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的法院采取“驻庭陪审”等做法,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事实上的专职审判员;有的法院赋予人民陪审员诉前调解等职能,使人民陪审员承担了本该由人民调解员承担的职责;有的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接待,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事实上的信访接待员;有的法院人民陪审员还承担了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案件执行、校对裁判文书等事务性工作,成为事实上的司法辅助人员;有的法院将人民陪审员职能向社区帮教“指导员”、法制宣传员延伸,进一步拓展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等等。

  值得肯定的是,这些运行模式促进了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但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和改革要求看,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多员合一”淡化了大众化色彩。大众化、非职业化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将人民陪审员作为缓解审判人员不足的措施,长期固定到审判业务庭,成为“陪审专业户”,这与大众化、非职业化要求相背离。同时,一些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往往倾向于选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或将人民陪审员按照法官标准进行选拔和培训,这不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

  “多员合一”有悖司法民主原则。实践中,由于随机抽选原则落实得不够好,一些陪审员与法官长期共事,从而形成较为熟悉的关系,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且人民陪审员在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时,容易让当事人认为人民陪审员站在法院一方,产生排斥心理,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群众代言人的角色形象荡然无存。

  “多员合一”影响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中,一些陪审员既参与案件审理,还承担诉前调解、信访接待、协助执行、送达文书等工作,容易失去其独立、超然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在休庭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可见,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途径就是参与案件审理。

  “多员合一”影响陪审员正常履职。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职能是参与庭审。实践中,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因工作忙等原因而临时不能参审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法院往往会让驻庭陪审员临时救场或延期审理,引起当事人不满。如果再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他与庭审无关的事务,势必分散其精力,影响正常履职。而且,让人民陪审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信访接待员等角色,容易与专门的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特邀监督员形成角色混同,让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产生认知错误。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按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部署要求,加快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转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定位的理性回归。

  一是进一步规范选任方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上,应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对试点法院而言,应严格落实随机抽选原则,改变过去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再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审核通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非试点法院也应坚决防止人民陪审员选任中的“定向化”现象,避免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招聘、从熟人中选任等做法,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大众化、广泛性。

  二是进一步明确参审范围。相对于法官独任审判、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合理确定案件参审范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按照试点改革方案要求,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而对于那些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意义不大的案件,不应实行陪审制。这样既有利于合理使用人民陪审员,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进一步完善参审机制。实践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一年参审案件上百件,有的一件也没有参审,主要是随机抽选原则落实不严格。下一步,应严格落实随机抽选原则,彻底改变将部分人民陪审员固定到审判业务庭或派出人民法庭的做法。同时,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的下限、上限,既要保障每个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会,又要杜绝“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

  四是进一步调整参审职权。从改革方向看,依法参加庭审调查和诉讼调解工作,在合议庭评议中独立对事实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是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对此,实践中要认真加以落实,以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