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 公司状告工人请法院判决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3-31 10:37:54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男子在来凤县某公司做工时不慎受伤,因医药费问题多次找公司赔付,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该公司遂将此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来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5月31日下午,被告王强(化名)在来凤县某公司的工地施工作业时,由于挖机师傅操作不当,在转动挖机头时不小心撞到被告王强的脚,造成王强受伤。伤后王强 被送到来凤县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45天,经诊断为:右踝关节挫伤、右舟骨骨折、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王强向来凤县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强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7年5月22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强为劳动能力伤残拾级,同时鉴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7年8月,被告王强因支付工伤待遇等事项与原告某公司发生争议,经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应向被告王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共计9万余元。

原告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来凤法院提起诉讼。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王强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来凤县人社局认定,属工伤,并经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王强的劳动能力为伤残拾级,停工留薪期5个月。本案被告王强已经被认定了工伤和鉴定了劳动能力伤残级别,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查,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中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伤待遇各项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且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裁决支付的各项数额未提出异议,故来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来凤县某公司支付被告王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