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房耗子”:两月作案12次 男子偷铜线获刑一年
作者: 吴文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6-06-01 15:37:34
聂某因生活拮据,前往某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该小区地下室及某餐馆配电房有铜线,铜板等物品。从2025年11月15日开始,聂某带着老虎钳、美工刀和起子等工具,多次在凌晨时分潜入配电房实施盗窃。得手后便迅速将赃物变卖。在2025年11月15日至12月22日期间,聂某先后12次“光顾”这两处配电房。2025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抓获正在卖赃物的聂某,并扣押了涉案铜线、铜板。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聂某曾因犯罪获刑,系累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他系累犯且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6367.57元,其被扣押的铜线及铜板将发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