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刑拘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09-12 15:25:03

来凤县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9月11日,来凤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某某移送来凤县公安局,并建议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来凤县公安局当即对沈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来凤县法院在执行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沈某某、何某某(二人系夫妻)借款合同纠纷案、褚慧琴诉沈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2015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沈某某、何某某所属位于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209国道的金陵公寓两间门面进行了查封。后经协商后委托评估机构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但被执行人沈某某却在来凤县法院查封、评估期间擅自将上述两间门面出租给案外人蔡某某,蔡某某已将两间门面进行了装修,致使上述两案无法执行。来凤县法院于8月28日以被执行人沈某某妨碍人民法院执行为由将其司法拘留。

沈某某擅自处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评估的房产,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我们坚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欠钱不还,失信于他人;拒不执行,失信于法律。“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是口号,严厉打击老赖也不是花架子,老赖你颤抖了吗?

附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