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两人盗窃四人获刑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5-09 15:24:48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来凤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两名盗贼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收购赃物的两名被告人同样被判处了刑罚。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利单独或伙同刘某亮于2017年8月间多次到绿水镇新建变电站盗取铜排、铜线等电力施工用材料,并将盗取的赃物销赃给被告人杨某凤、唐某梅。经鉴定,被田某某盗取的赃物价值人民币47683元;刘某亮伙同田某利盗取的赃物价值人民币21948元。另查明被告人田某利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浙江省玉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亮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来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利、刘某亮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自首、前科、主动归还财物、累犯等情况判处被告人田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凤、唐某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凤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