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翻车"
——法律不会漏掉任何一条漏网之“鱼”

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6-23 11:42:00

闲着也是闲着,去河里电点鱼加餐?兄弟两的临时起意,换来终生难忘的法律课堂。

 

2024513日中午(禁捕期),被告人谢某来在被告人谢某平家中玩耍时,谢某来提议到河中电鱼,该提议获得谢某平同意后,谢某来便返回自己家中取出电鱼机一套和水桶、抄网等捕捞工具,与谢某平一同驾驶摩托车到河里使用电瓶进行电鱼。两人作案时,由谢某来手持电鱼设备走在前方电鱼,谢某平则跟在谢某来后面利用水桶和抄网进行打捞。当日13时许,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经过清点,两人使用电鱼机器电鱼共计168 条,其中白条 149 条、鲫鱼3条、泥鳅1条、淘沙鱼 10条、白鱼 2条、杂鱼 3条。根据《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来政规[2024]1)规定,每年31日起至630日止属于禁渔时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全县所有自然水域及人工水库属于禁渔范围,谢某来、谢某平电鱼属于通告中禁用的捕捞方法和捕捞工具。

 

另查明,2024514日,来凤县公安局从谢某来处扣押打鱼机一台、塑料桶一个、背篓一个、鱼 168条。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来和谢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和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谢某来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来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平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

鲜嫩美味的河鱼是许多朋友舌尖上的最爱,有的人为了尝鲜铤而走险,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类,不仅会伤害水生生物,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还危及人身安全。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及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远离非法捕捞犯罪,保护渔业资源,共同守护碧水清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