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吗?包过!”刑!

作者: 周健伟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4-03-18 15:53:18

“考驾照吗?包过!”无线耳机、信号接收器、音频转换器……驾考中上演“窃听风云”,组织者获刑,近日,来凤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宣判。


被告人肖某某是驾考理论考试培训人员,熟悉驾考业务和流程,以包过驾考为嚎头对外宣传招生,沈某某、罗某某、沙某某闻讯于2021年10月、11月到肖某某处报名,肖某某先期收取三人定金2000元。2021年12月28日,肖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沈某某、罗某某、沙某某坐车来到来凤,后分别收取沈某某7000元、罗某某6000元、沙某某6000元第二阶段费用。

   

2022年1月19日,肖某某与魏某某等人组织沈某某、罗某某、沙某某安装无线终端、小型摄像头、无线耳机、音频转换器等舞弊装备在来凤某驾校参加科目一驾照理论考试,三人在考试中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查获作弊设备。


2022年1月20日,肖某某在来凤县翔凤镇油码头路水泥厂宿舍旁被来凤县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