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谁来承担

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4-09-30 09:06:55

 9月的一天,天空湛蓝,万里无云。按照系统庭审排期,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光红如往常一样手持卷宗,走进了该法院五号审判庭。

 这次审理的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争议标的虽不大,但因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这次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年逾六旬的老人,另一方系个人与公司。而源于去年发生的纠纷,让双方积怨颇深。

    纠纷初起,双方剑拔弩张

  “法官你看,我这鉴定报告已经出来了,二被告就是不按法律规定赔偿,实在是太可气了……”开庭前,已经花甲之年的唐某激动地说道。

 现在都强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方在原告做工前已明确告知其需注意自身安全,是原告自己忽视安全导致受伤,我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去医院治疗且垫付大部分医疗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责任。”二被告理直气壮,双方争执不下,情绪激动。

 案件追溯至2023年10月19日,原告唐某在被告姚某承包的来凤县某镇某工地上做收集水管和施工工具的工作,姚某承包的工程由被告来凤县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供水公司)分包。唐某在装车捆绑时不慎将某供水公司提供的绳索扯断导致其从车上摔下受伤。唐某受伤后被送往来凤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00余元。2024年4月,唐某向恩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程度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作出后,唐某与姚某及某供水公司因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唐某遂于2024年7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及某供水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僵持不下,双方互不相让

    接手案件后,双方对唐某受伤事实并无争议,只对是否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办理法官杨光红首先明确了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基于原、被告愿意调解,决定采用当庭调解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利弊,引导双方走向调解。于是在开庭调解时便果断建议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商量赔偿金额,听到这个提议,唐某稍稍舒缓了情绪,并表示只要二被告同意赔偿金额,在责任认定方面他也同意作出让步。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及核对下,最后确定的赔偿金额共计16万余元。

 然而,在划分责任时,双方还是争论不休。

“我方提供的绳索符合质量标准,是原告自己用力过猛,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再说了,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姚某时已约定出了安全事故由姚某负责,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某供水公司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那你公司提供的绳索已经用了多年,有了较大的磨损,你公司难道不承担责任吗?唐某执意拿绳索说事。

    在耐心听完双方的陈述后,杨光红动之以情地劝说:“强制执行的效果差强人意,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会更高,也更容易达成案结事了的效果。另外,你们双方是多年的合作关系。我们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要将心比心,唐某帮你们做工,靠一双手吃饭,现在却落下了残疾,哪个心里都不好受。来法院打官司,肯定也是想把事情处理好,不如双方各退一步......”

双方对是否承担责任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陷入了僵局。

    能动司法,实质化解纠纷

 “看来,本案的症结就在于如何让双方当事人明确是否承担责任。只要促成双方调解后快速履行,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双方的矛盾就能得到及时化解。”杨光红沉思着。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杨光红试探性地提出了一个可行性的建议:因原告、被告双方均应对原告受损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这样一来,既能解老人一年来催要赔偿款的心结,又能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双赢。

 “老人家,你工作时自己不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你觉得我的建议行不行?”

 唐某犹豫了片刻,在其代理人的极力撮合下,他说道:“这也行啊,只要二被告按照法官的调解在短时间内予以赔偿,我也没有其它意见。

“法官的建议很好,我方同意约期赔偿。”二被告在考虑片刻后给出了肯定答复。

杨光红趁热打铁劝道:“既然你们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那就在10日内给付,被告方需按期履行,希望你们双方不要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对被执行人不利。”

双方经过了一番纠结后,都同意调解,最终当庭签署了10日内给付82000余元的调解协议。

 在民事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赔偿数额较大及赔偿项目较多,很难调解,但只要在细微处下功夫,在调解上就能显成效。推进“执源治理”,不仅仅是执行部门的责任,立案、审判部门也要强化和执行部门的配合意识,站在前头后头,把有利于执行的前端工作做细做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杨光红在案后总结中写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