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贩卖香烟 非法经营终获刑罚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08-29 09:22:31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宣判,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左右,刘某某(已判决)在恩施市场上发现有专供出口的软蓝黄鹤楼烟卖,便联系在广东东莞厚街从事卷烟生意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将300条这种香烟以每条107元的价格交给刘某某在广东东莞做生意的女婿黎某某(已判决),由黎某某将烟交到回来凤的卧铺车司机带回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这些烟以13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杨某(已判决),杨某以155元每条的价格将这种烟在市场上销售。2013年2月左右,张某某又以130元每条的价格将150条黄盒芙蓉王烟销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这种烟以16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以203元每条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张某某2013年1-5月给刘某某提供黄鹤楼(软蓝)6件(300条),黄芙蓉(硬盒)3件(150条)专供出口卷烟,销售金额51600元。

法官释法: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施行烟草专卖制度。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规定,非法销售专营专卖卷烟450条,涉及价值5160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