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驾考作弊 二人分获刑罚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11-02 09:51:22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三人为牟利,来到来凤县,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中作弊。只可惜作弊的考生演技拙劣,被现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该案近日在来凤县法院宣判,两人分别获刑,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持C1驾驶证的邓某祥、邓某彬为了升B2驾驶证,分别向建始县永安驾校的徐某梅交纳了12800元人民币。为了在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中顺利过关,2016年9月12日徐某梅将邓某祥、邓某彬带至恩施州交通管理局来凤艺霖考场考试,并联系了负责安排考场作弊的被告人张某。张某随后安排设备安装人员被告人陈某生教二人操作电脑及如何作弊,被告人张某蓓通过操作设备远程给邓某祥、邓某彬传入试题答案。9月14日上午在考场内考试科目一时,邓某祥、邓某彬口中念出试题,被告人张某蓓听到后便说出试题答案。二人的作弊行为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当场查获两套作弊设备。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陈某生曾多次在恩施州内组织驾驶证考试作弊,张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陈某生非法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张某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张某蓓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蓓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比照另外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生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蓓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生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普法小课堂: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首次明确将组织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三人为牟利,来到来凤县,通过作弊设备帮助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中作弊。只可惜作弊的考生演技拙劣,被现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该案近日在来凤县法院宣判,两人分别获刑,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持C1驾驶证的邓某祥、邓某彬为了升B2驾驶证,分别向建始县永安驾校的徐某梅交纳了12800元人民币。为了在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中顺利过关,2016年9月12日徐某梅将邓某祥、邓某彬带至恩施州交通管理局来凤艺霖考场考试,并联系了负责安排考场作弊的被告人张某。张某随后安排设备安装人员被告人陈某生教二人操作电脑及如何作弊,被告人张某蓓通过操作设备远程给邓某祥、邓某彬传入试题答案。9月14日上午在考场内考试科目一时,邓某祥、邓某彬口中念出试题,被告人张某蓓听到后便说出试题答案。二人的作弊行为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当场查获两套作弊设备。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陈某生曾多次在恩施州内组织驾驶证考试作弊,张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陈某生非法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张某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张某蓓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蓓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比照另外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生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蓓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生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普法小课堂: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首次明确将组织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