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患精神病女子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8-01-29 14:23:57

来凤县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日前,来凤法院对一起离异夫妇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案件作出判决。根据父亲目前的精神状况及双方的愿望,准许孩子生母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阿秋与被告阿强原为夫妻,于2005年生育长女小叶,2010年生育次女小树。 2014年7月,双方到来凤县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叶、小树均由被告阿强抚养。2016年9月,被告阿强经恩施州优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不能正常抚养长女小叶,且被告父母年岁已大,能力有限。2017年7月7日,原告阿秋与被告阿强父母协商,一致同意小叶由阿秋抚养,2017年7月10日,阿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女儿小叶变更由自己抚养。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本案中,被告阿强已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小叶抚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小叶的抚养权由被告阿强变更为原告阿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