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姓名变更谁做主?
一段未缔结婚姻的关系终结后,抚养权归属一方是否就能拥有变更孩子姓名的权利?
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透过真实案例,谈一谈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与保护。
2019年,原告秦某与被告黄某相识,2021年11月7日,两人的儿子黄小某出生,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感情不和后结束了同居关系,此后黄小某一直跟随秦某及秦某的父母在外省生活。
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黄小某的抚养权归秦某所有,抚养费由秦某自行承担,同时有权单方变更孩子姓名。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黄小某抚养权归属秦某和抚养费由秦某承担两项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黄小某的姓名由秦某单方面行使变更权利的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法院指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无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已婚、离异或未婚),均平等享有此项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本案中孩子出生时姓名经父母协商确定为"黄小某",母亲秦某未举证证明父亲存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故单方变更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秦某该项请求被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官说法关于子女的姓氏问题,家长应以理性的态度来处理。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子女的姓名,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姓名仅为一个称号标志,无论姓名本身如何改变,都不会改变孩子作为双方共同子女的事实。在离婚过程中,尽管夫妻双方的感情可能破裂,但考虑到共同的孩子,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探望、姓名等问题,更多考虑孩子的感受,尽量减少因父母关系变化而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双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