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姓名年龄均“错误” 婚姻登记还有效否

编辑: 来凤法院办公室作者: 刘仲来源: 来凤法院百福司法庭 时间:2015-11-24 15:39:19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刘仲)近日,来凤法院审理了一起结婚证与夫妻双方户口本上姓名、出生日期均不一致的离婚案,最终法院审理后确认婚姻关系成立,但以离婚条件不具备为由驳回了原告彭某某的离婚诉求。

【案情】

彭某某与谢绍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月1日,彭某某生育儿子谢吉某。2013年5月9日,彭某某以其与谢绍某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彭某某与谢绍某的户口本和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上显示,男方姓名为谢少某,与本案被告谢绍某名字同音不同字。同时,二人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也均比婚姻状况证明上的出生日期小两岁。经调查,二人均无曾用名和改变姓名、年龄的档案记录。原告彭某某声称是笔误,被告谢绍某未到庭应诉,但向法院寄来答辩状,认可了其与彭某某的夫妻关系。二人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谢少某与谢绍某系同一人,且二人确系“夫妻关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村委会不是法定的户籍管理机关和婚姻管理机关,但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本村的村民情况最为熟悉,因此,村委会证明谢绍某与谢少某系同一人及彭某某与谢绍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有效。二人现有户口本上登记的年龄表明二人在结婚登记日(1994年10月22日)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彭某某与谢绍某未达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情形现在已经消失,因此,二人婚姻关系成立。但因彭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谢绍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