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伸向查封矿石!两男子获刑
作者: 向卉珍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8-21 09:52:08
企图将行政机关查封的矿石私自偷运变卖?终究难逃法网!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查封矿石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8月,行政机关查处一起非法采矿案,依法查获涉案重晶石矿石48.96吨,随后交由当地政府存放于指定地点进行保管。同年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找到被告人田某某,合谋窃取其中一处堆放的矿石用以售卖。
8月28日,田某某联系挖掘机师傅及货车司机,将堆放在某制炭厂空地上的矿石运输至某洗矿厂内存放,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二人意图将矿石出售给该洗矿厂老板,但因故未能完成交易。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被盗的25.12吨矿石全部扣押。
经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重晶石矿石价值为人民币24152元,其中被盗窃的25.12吨矿石价值12392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行政机关存放保管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矿石已全部追回,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矿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保管的财物,属于公共财产或待处理的涉案物品,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转移、处置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