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后未满服务期离职,遭医院索赔5万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 李申忠来源: 来凤法院 时间:2025-05-16 16:53:24

与原单位签订进修培训合同后,若想辞职,能否说走就走?培训协议里的违约金在那里等着呢!

那么,协议里高额的违约金,要“照单全付”吗?来看看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吧!

2021年11月,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与职工严某某签订《专业进修培训合同》,约定医院选派严某某赴武汉的医院专业进修3个月,期间承担其2021 年11月工资2555 元、2021年12月工资及2021年终奖10570元、2022 年1月工资2695元、2022年2月工资奖金4469元、进修培训费(往返差旅费)753元,共计21042元,并明确严某某进修后须返回医院工作满5年,否则需退还上述费用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2022年2月,严某某完成进修返岗工作。2024年3月,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获批准。医院认为严某某未满服务期,要求其退还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等费用21042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医院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本案中,医院与严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医院支付严某某劳动报酬是医院应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严某某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7日所得明细表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得出,原告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给严某某支付的工资奖金均为应付岗位工资,不应计入培训费用。最终认定医院实际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仅为差旅费753元。

针对违约金争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严某某参加进修培训后服务了25个月便因个人原因辞职,尚有35个月的服务期未履行,按比例分摊后应支付违约金440元(753元÷60x35)。

最终,法院判决严某某退还医院培训费用753元,并支付违约金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