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两罪 祸不单“刑”
“我都跟他说了酒后骑车我就报警,哪知道他是属“驴”的,主打一个不听劝!得亏警察同志出手,这一路的山高路险、悬崖峭壁,若赵某掉崖下去了,我无法向他的家人交代。”邓某庆幸道。
“我这是好了伤疤忘了疼,之前就因为饮酒驾车受过处罚,也没长记性。这次发酒疯,弄伤了民警同志,自己还得蹲大牢,教训是惨痛的。也感谢有邓某这么一个诤友,不然我能不能见到今天的太阳都两说”赵某幡然醒悟。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刚参加完酒局的赵某驾驶摩托车巧遇邓某,应其邀请双方继续饮酒至下午。酒后赵某欲驾车离开,出于安全考虑,邓某出言制止未果,选择报警求助,赵某路上被查获。在出警过程中,赵某以抓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致使三名民警受伤。经鉴定,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9.6mg/100ml。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民警现场执法时,赵某以抓扯、推搡等方式阻碍正常执法活动,导致民警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赵某一人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服从判决,目前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不驾车成为一种常识,配合执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本案中,赵某酒后不能约束自身行为,罔顾邓某的劝阻,醉酒驾车,面对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以身试法,醉驾的代价换来了牢狱之灾。在此提醒,除了上述刑事风险,聚餐饮酒还存在保险不赔、侵权损害等民事风险,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酗酒贪杯,“不以酒量论英雄”。饮酒结束后,因先行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忘,同饮者要尽到合理的照顾和劝阻义务,一旦出现共同饮酒者过度饮酒陷入危险状态的情况,其他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避免“杯具”变为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