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知悔改 搞传销最终落网

编辑: 来凤县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来凤县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09-23 16:10:08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近日,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沈某某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沈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3月30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200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来凤县检察院批准逮。

2010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前往广西荔浦从事传销活动,先后发展宋某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打着从事 “1040工程”的幌子,以“连锁经营”“ 资本运作”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9月,为逃避打击,该传销组织转往贵州铜仁以直销“隆力奇”产品为幌子继续发展,实际运作模式并未改变。经过下线人员层层发展,至2012年4月,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60余人加入,形成上下线10多层层级关系。被告人沈某某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分配,并教唆、鼓励参加者以各种理由将亲友骗至传销窝点以进一步发展传销组织人员,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运营:

一是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实物进行流通,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产品份额”的虚拟抽象概念,参加者以购买1—21份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购买1份产品份额需交纳3800元,其中通常采用购买1份(实际交纳3800元)、11份(实际交纳29800元)、21份(实际交纳50800元)三种方式加入。

二是传销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参加者及其发展的直接下线、间接下线人员累计购买的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标准,将传销人员划为五级:业务员(1-2份)、业务组长(3-20份)、业务主任(21-59份)、业务经理(60-599份)、高级业务员亦称老总或高级经理(600份以上);三晋:从业业务员晋升主任;从主任晋升经理;从经理晋升高级。

三是利润分配采取直接和间接返利,从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人员数量及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份数作为返利依据,根据传销组织内部上下级层级关系进行计酬分配,发放返利工资。

该案经来凤县法院审理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