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变抢劫 刑期大不同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王征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6-11-16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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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11月16日,来凤法院以副院长张伟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汤某涉嫌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汤某曾因盗窃两次入狱,属于累犯。2016年5月13日凌晨,汤某翻窗进入来凤县三胡乡友谊路被害人李某某家盗走现金200余元,邮政储蓄银行存折1本。后汤某又从李某某家翻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盗走现金1500余元,手机24部,芙蓉王和黄鹤楼系列卷烟若干。标的物经认定价值为20057.00元。

汤某盗窃后原路逃离现场时,被李某某发现,被李某某手提武士刀追上。汤某在抗拒李某某抓捕过程中,使用瓷砖将李某某左全身多处打伤。汤某随后逃跑,后在龙某某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李某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将择日宣判。

1.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81条第2款: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2.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理论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3.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