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死亡 人社局认定工伤正确法院判维持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向卉珍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4-10-21 11:45:51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 向卉珍)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

田某某系来凤县某高级中学厨师。2013年11月24日下午,田某某在该学校厨房炒菜时感到颈部疼痛,在完成工作后便回到单位安排的寝室休息。当日下午6点左右被同事发现其在寝室呕吐,随后便被送至来凤县中心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田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11时10分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2013年12月5日,田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向来凤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来凤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4年2月8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某的死亡视同工亡。来凤县某高级中学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来凤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该高级中学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凤县人社局负有认定工伤的职责。2013年11月24日下午,田某某在来凤县某高级中学厨房炒菜时感到颈部疼痛,有和他一同炒菜的刘某某证明;当日下午6点左右田某某在该学校的寝室呕吐被同事肖某某发现,便拨打120将其接至来凤县中心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田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11时10分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田某某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也在48小时之内。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亡。来凤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来凤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